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将征收进口税

2010-7-8 9:42 法制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加以明确。

  公告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公告明确,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同时废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E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