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同期资料管理,了解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合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近日,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0]323号),决定在全国开展同期资料准备情况的抽查工作。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同期证明文件,是指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对于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同期资料准备、保存和提供是企业转让定价文档管理的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第2款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4条的规定,参照OECD转让定价指南和国际惯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发生关联交易的当期,有义务准备同期资料文档,包括关联交易的价格、费用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具体转让定价文件资料,以证明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也有义务保存和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省税务机关组织本省同期资料抽查工作,抽查覆盖2008和2009两个纳税年度,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关联申报数据,分年度统计本省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严格按照统计抽样方法抽取测试样本(每个年度抽取样本数量应不低于总体的10%),并组织检查样本企业同期资料准备情况。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同期资料抽查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另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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