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税总局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根据五部门联合同时发布的《 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时需具备经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二是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三是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和进口税收政策的使用效益,《规定》明确,对于使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在申报设备预算时,应当主动说明是否申请进口免税和涉及的进口税款。
根据《规定》,财政部将会同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物资需求,结合国内外生产情况和供需状况,研究制定各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组织落实政策年度执行方案,定期评估政策的执行效果,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
《规定》还明确,经海关核准,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免税进口的设备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活动和技术开发,但未经海关许可,免税进口的设备不得移出原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对于仍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设备和剩余的少量原材料、零部件,项目承担单位可及时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提前解除监管的手续,并免于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