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财产性收入?党的十七大报告所附的名词解释中对财产性收入是这样表述的: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通俗地说,财产性收入就是指家庭所拥有财产的增值收益,也就是“钱生钱”或“物生钱”。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5月,在福建省城镇居民的收入构成中工资性收入(工资等)增长7.3%,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增长15.2%,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增长3.7%,财产性收入增长25.6%。很明显,在城镇居民各项收入增幅中,财产性收入增幅最大,成为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一个新亮点。
目前,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最小,大约在2%左右。
虽然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占比较小,但近年来增长迅猛。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投资理财意识的不断增强,已有不少居民重视将所拥有的财产通过投资方式转变或创造出新的财富。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从2005年开始,我国内地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幅一直保持在20%以上,大大超过工资性收入增幅。像北京这样的大都市,其2007年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幅更是达到了56.2%。
常言道“有钱人越来越有钱”。由于财产性收入是以居民富余的财产为投资基础的,“钱生钱”、“物生钱”效应是财产性收入的内在增长机制,用于财产性投资的资产数量越大,所获得的利润就越多。因此,从财产性收入的人群分布来看,它更多集中在高收入群体。
据国家统计局城市司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比重已经接近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财产总额所占比重约为1%。由于高收入阶层手中拥有大量“余钱”,他们已成为投资理财的主要群体,自然也是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流入地。比如,广东省2006年20%高收入户人均投资达35455元,占该省当年全部居民人均投资的72.9%。
高收入者财产性收入的日益增多也为个人所得税的入库贡献不少。近年来税务机关不断强化股息红利所得、二手房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高收入者的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征管措施日益加强,带动相关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如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管措施,带动2009年度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收入增长70%;该项目自行纳税申报人次比2008年度增加1万人次,申报扣缴税额增加3.32亿元。
2001年,我国税务部门就开始着力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税监管。当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把电信、银行、保险、房地产等9类高收入行业和规模较大的私营业主、建筑工程承包人、演员、律师等9类高收入群体,作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的重点管理对象。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调研情况再次下发通知,把高收入者个税监管的重点对象调整为10类高收入行业和9类高收入群体。但上述举措只是比较笼统地划出了高收入者所在的一些行业和大致的人群分布,至于其收入主要来源和表现形式并不是很清楚。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措施最全面、最具体的一个文件,是不久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从这个《通知》看,税务部门今后对高收入者个税的监管重点不再是笼统的行业和群体,而是放在高收入者的五种主要所得项目的监管上。这五种主要所得项目为:财产转让所得,包括限售股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外籍个人所得。
不难发现,在上述所得项目的详细分项列举中,包括了限售股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股息和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等,这些所得均属于财产性收入的范畴。很明显,国家税务总局把财产性收入作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的重要内容。有业内人士认为,与过去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的措施相比,此次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特别是把财产性收入列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重要内容的举措,使税务部门对高收入者的个税监管开始走向“精确定位”。
近年来,随着居民投资渠道的日益增多,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众多高收入者主要的收入来源,并成为拉大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把包括财产性收入在内的五大所得项目作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的重点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个税这一税种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明确了高收入者个税应该重点监管什么的问题以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如何监管和征收。一直以来,财产性收入以其来源的多样性和隐蔽性,给税务机关的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工作带来不少困难。无法可依、有税难收是税务机关经常可能面临的征管窘境。
有专家表示,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及配套条件,如果没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征管措施,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因此,目前各有关部门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大力推进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推行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名登记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经济往来和收入情况信息的制度等等。
应该说,随着与个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法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开始逐步走进有法可依的轨道,作为高收入者重要收入来源的财产性收入的纳税问题也将渐次明确并逐步归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