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8月5日发布消息,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税收政策已于日前正式出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受灾企业、个人、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社会各界捐赠以及灾区就业等多个方面。
这份名为《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制定,旨在支持和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家园,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
根据三部门通知,受灾地区企业和个人在所得税等方面享有一系列税收优惠。通知明确,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减轻个人税收负担方面,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享有五项税收优惠: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
此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根据通知,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部门明确,通知中各项税收政策适用的受灾地区,是指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称多、治多、杂多、囊谦、曲麻莱县和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等7个县的27个乡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中,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