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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范物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

2010-9-7 11:24 中国会计视野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指出,完善和规范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办法。

  2009年3月,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之一的《物流业调整与振兴规划》正式颁布,但至今对物流企业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尚无具体规定。

  今年5月23日,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副所长汪鸣在2010中国仓储物流业合作发展论坛上透露,对整个物流业影响深远的营业税改革,“基本有了眉目”。

  目前,物流行业普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物流业企业之间由于业务需要,往往需要对同一运输业务进行分工协作,现在一个物流企业A,如果把部分业务外包给B企业来做,A、B两个企业都要征收营业税,这样就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

  2009年6月,浙江省率先发布《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今年8月,上海市也发布《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规定,“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这次,国务院再次发布文件,提出完善和规范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办法的要求,对物流企业来说,的确是利好消息。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E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