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下发《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至此,我国内外资企业所有的税种全部实现统一。记者就此采访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
记者了解到,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和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国务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市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原则,有利于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截至今年9月底,在地税局注册的外资企业共有8200多户,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后,能增加一定的税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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