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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继续对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2010-11-15 10:53 一财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商务部11月13日公告称,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11月14日起执行,期限为5年。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2004年11月14日,商务部曾裁定对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2009年期中复审终止该措施。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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