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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房产税条例

2011-1-18 10:59 华西都市报 【 】【打印】【我要纠错

  1月17日,国务院决定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第76项提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业内专家认为,国务院修改有关条例,或许是为即将到来的房产税试点放行,预计相关的修改还将持续。

  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征收按理则依照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则是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认为,经过此次修改,可以提升房产税的立法基点,方便人大通过,为整个税改做准备。“暂行条例的内容很可能还要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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