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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舟曲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出台

2011-1-18 10:26 人民政协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1月14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出台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将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帮助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

  三部门出台的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末,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灾区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此政策还规定了促进就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其中灾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灾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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