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指出,“十二五”期间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按照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上报中央的有关报告,增值税改革被认为是“十二五”税改规划中最为迫切的内容。
增值税改革属货物和劳务税改革范畴。增值税改革的基本思路,就税制结构而言,其核心是要建立健全货物税和劳务税二者统一规范的抵扣机制,即对纳税人提供货物征税和提供劳务征税时,均允许其按照规定扣除所包含的货物税税款和劳务税税款。
全面实施增值税改革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按照现行货物和劳务税制,对提供货物征税和对提供劳务征税时,可能产生对此前环节包含的货物税和劳务税款继续征收流转税的情况。通过增值税改革,统筹协调货物税和劳务税负担,有利于减少税制对不同经营行为的影响,以及地方投资在选择服务业或制造业时因为税制而产生的调整,缓解税制在配置资源方面对效率的影响,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经济效率的制度性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竞争性市场体系。同时,由于提供货物和提供劳务均为三次产业分工的共同特征,因此,实施增值税改革,有利于消除税制在三次产业关联发展方面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促进三次产业的联动发展,从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全面实施增值税改革有利于解决国民收入分配问题
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当前解决国民收入分配问题的重要内容。通过增值税改革,不仅能够降低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流转税整体负担,提高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劳动者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的可能,还可以通过合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增加个体经营群体可支配收入。同时,由于增值税属涉及商品和劳务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普遍征收的制度安排,这样就使增值税制度能够在初次分配环节产生内生性制度效果,据此,实现增值税改革,有利于从体制、机制层面改善国民经济初次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促进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向劳动者倾斜。
全面实施增值税改革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和战略举措。转变经济发展要依托于实现自主创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产业结构升级。自主创新通常需要设备和物质材料的持续投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则离不开信息技术上水平。通过增值税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货物和劳务税征收机制,能够实现在对创新和研发征税时扣除材料和设备税负、对新技术投产时扣除技术投入的税负,对产业升级时扣除装备更新和信息化建设税负,从而极大降低科技研发和产业升级的成本,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发展动力,有力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
促进服务业发展也是实施增值税改革的题中之意。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尽快使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实现综合国力整体跃升的有效途径。加快发展服务业,形成较为完备的服务业体系,提供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丰富产品,并成为吸纳城乡新增就业的主要渠道,也是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高度,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实施增值税改革,建立货物税和劳务税全面抵扣的作用机制,降低服务业发展成本,有利于促进现代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有机融合与联动发展。同时,也利于大力发展面向民生、面向社区的服务业,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不断培育形成服务业新的增长点,提高现代服务业占第三产业总增加值的比重和第三产业的比重。
全面实施增值税改革有利于中国实现民富国强
在当前国际经济环境中,中国在国际分工的比较优势主要在于劳动力比较密集的产业或者是资本密集型产业中劳动力比较密集的区段,中国在国际产业分工中仍处于低端位置。实施增值税改革,由于建立了对货物征税和劳务征税之间的相互抵扣机制,既有利于制造业提升技术水平,又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既顺应国际国内行业分工合作的经营潮流,又有利于核心技术的研发、引进和推广。因此,抓住历史机遇全面实施增值税改革,能够显著降低经济运行成本,提升国民整体福利水平和国家竞争力,有利于中国提升在国际产业分工中的层次和在比较优势方面的水平,获得更加有利的战略地位。同时,通过增值税改革,建立健全货物和劳务税内在抵扣机制,统一调整货物和劳务税起征点,将促进就业的政策机制融合在增值税基本制度设计中,不仅适应劳务分包、转包等合作经营方式的要求,有利于社会分工体系的完善和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居民收入提高和建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