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8]48号文件精神,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凭证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笔者从税务机关了解到,今后车船税将不再要求只在车船的登记地缴纳了,在车船使用地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同样有效。该政策的实施,方便了纳税人按时就近缴纳车船税。
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因此,税务机关提醒购买二手车的车主,在交易二手车时别忘了核对是否交纳过车船税,以免承担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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