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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丢失不需再缴税

2011-3-9 11:10 中国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消费者陈先生拨打嘉兴国税服务热线12366,称花12万多元购买了一辆轿,但不慎遗失了机动车发票。与汽车4S店联系后,对方表示可以为其重开发票,但必须额外支付20%左右的税金合计2万多元。对此,陈先生觉得难以接受。经销商则信誓旦旦表示:4S店开了发票就要缴税,以往出现消费者丢失发票的情况,一直都是这么办的!

  事实果真如此吗?其实,对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发票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和浙江省国税部门都有明确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6号)及《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国税征〔2006〕32号)规定,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办法为:选择市地级及以上公开发行、发行量较大的报刊刊登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内容的遗失声明;携带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存根联原件,以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存根联复印件,到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机动车销售单位凭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原件,开具与其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消费者可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机动车销售单位可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具红字发票。

  由此可见,陈先生遗失的机动发票是可以通过补开方式解决的,其本人和销售商都不需要再缴冤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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