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近日下发《通知》,严堵高收入者个税漏洞的三大环节——股权转让、房屋转让、利息股息红利。
个人所得税调整的“铺垫”工作正在展开。国家税务总局4月17日称,近日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健认为,此举旨在弥补因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后,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减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保持个税税收总规模的稳定增长。
财政部4月15日发布数据显示,今年首季个人所得收入达到2038亿元,同比(比上年同期)增长37%,同期,城乡居民名义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20%。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多次测算、修订,将在4月20至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上进行初审。如顺利通过,将于6月底进行二审,二审获通过则最快于下半年颁布实施。目前,较多的观点认为,经此次调整后,个税起征点有望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同时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
加强非劳动所得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在4月15日成文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要求,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其中包括: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管、抓好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等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根据《通知》要求,将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例如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尤其是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新华社分析指出,从4月15日最新《通知》中可见,国家希望在股权转让、房屋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等三大环节上,堵住高收入者个税漏洞。
《通知》明确,将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加强财产原值管理。
针对房屋拍卖所得征管,《通知》要求,“掌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利息股息红利环节上,《通知》指出,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保持税收规模的稳定”
胡怡健认为,国税总局此时发布上述《通知》,可能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虽然中国已经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但是仍有很多人并未申报,而目前一年一度的申报期刚刚结束,可能相关统计数据并不令人乐观。
二是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来看,由单位代扣代缴的工薪所得实施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对于很多非劳动所得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然存在许多漏洞,“近年来我国个人非劳动所得的收入增长幅度很大,但是来自于这部分的税收增幅却变化不大。”
胡怡健认为,目前,中国针对房屋转让所得出台的房产税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今后也不排除国家会针对房屋转让的收入出台专门的税收管理政策。
中国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最初800元/月的免征额一直持续了20多年,直到2006年1月才提高至1600元,之后又在2008年3月将免征额进一步提高到2000元。
胡怡健表示,如果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那么算是有史以来提高幅度第二大的一次。此次起征点的提高,势必会影响中国个人所得税总规模。而作为中国一个较为重要,且是最有增长潜力的税种,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势在必行,“这样可以弥补降低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持税收规模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