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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为何拟提至3000元

2011-4-21 8:41 人民日报海外版 【 】【打印】【我要纠错

  内容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4月20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公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审议。该草案拟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俗称“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4月20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公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审议。该草案拟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俗称“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受国务院的委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向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说,此次提高工薪所得减除标准,旨在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同时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和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结构。

  修改4项内容

  经有关部门测算,与2010年相比,此次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而在刚刚过去的2010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3%。

  有专家表示,个税收入的减少意味着百姓收入的增加,此次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使工薪阶层受惠超过千亿元。

  此次修改主要有以下4个内容: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二是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并对级距作相应调整;三是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四是延长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

  为何定为3000元/月

  依照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家表示,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旨在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应相应调整。

  此次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薪所得减除标准调高至3000元/月,谢旭人给出如下解释: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0年度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包括基本生活支出和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增长10%测算,约为2384元/月。

  谢旭人表示,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

  税率级距减为7级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具体来说,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

  同时,草案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谢旭人强调,此次修改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目的主要是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一些税负。

  链接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施行以来,已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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