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没有对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草案将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在个税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参与审议讨论的委员就个税免征额调高至3000元是否合理、个税征收“按家庭为单位”是否更公平、级次级距调整是否加重中等收入人群负担、如何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等问题存在争论。有委员认为,此次修订个税法虽然有所突破,但力度较轻,对于减少中低收入人群税负、加大调节贫富差距力度,一审草案还需进一步完善。
3000元免征额之争
严以新委员表示,自2006年以来,个税免征额五年中已经调整了三次,调整的频率较高。为避免两三年后个税免征额又要调整,可考虑将免征额在3000元基础上进一步调高。
金硕仁委员也表示,个人所得税法的免征额调整幅度过低,调整频繁,不够严肃,也缺少前瞻性。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是,高收入阶层远远超过了起征点,而大量中低收入阶层在这个起征点附近,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个税征收没有真正达到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建议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参考点定为4000元,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辖区财政实际情况,最多上下浮动1000元。
谢克昌委员建议,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个税免征额)改为以上一年全国社会平均工资为起点。应兼顾职工平均收入和通胀情况来确定个税免征额,如此,即使存在通胀,个税免征额也将随着社会平均工资增加而逐渐上调,不至于给普通工薪层增加过多负担。此外,这样的修改也有助于减少个税法案的修正次数。
按家庭为单位征收是否合理
金硕仁委员举例,两个三口人之家,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月收入3000元,需要缴个税;而另一个家庭三口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000元,不用纳税,显然这种现象不够合理。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的个税变革,已是大势所趋,而且宜早不宜迟。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0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徐显明委员认为,不能以家庭为单位纳税原因在于:我国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主体是“公民个人”,家庭不是纳税义务主体。如果以家庭为纳税对象,需要先修改宪法。另外,税收不能解决所有收入不公问题。阶层间收入分配不公,主要靠立法,靠调整免征额及完善税率;群体间的收入分配不公,靠社会政策调整;对某个个体的不公,主要靠权利救济途径实现。
调节收入差距力度还需加大
对于工薪所得超额累进税率,许多专家建议由9级减少为5级。个税级差过多过密,将加重个人收入增加时承担的边际调整,不利于鼓励劳动者增加收入。
方新委员表示,一审草案中调整税率级次级距的结果,影响最大的是收入超过9000元低于2万的人群,把他们的税率从20%提高到25%,这不利于中等收入人群的收入稳定。
任茂东委员建议,在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至3000元的情况下,建议把一审草案中个人所得税率4500至9000元部分适用的20%,1500至4500元部分适用的10%进行适当下调,分别调至10%和5%;不超过1500元的5%调到1%。这样的思路,体现对中低工薪收入者低税负,培育中等收入阶层的目标。同时,在保持边际税率45%基本不变或者适当调高边际税率的情况下,适当上调高收入段的区间税率,超过35000元的每个区间税率一律增加5%,从而使政府并不因中低收入档的税率下调而少收税。这样,低端有免税,中低端有减税,高端税收负担稍有增加,即使在当前个别起征点变动不大,中端、低端收入者都有实惠,收入差距自然就会有所缩小。
此外,杨正午委员提出,要加强个税征管,特别要加强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高收入者的收入构成比较复杂,而且不断有新的收入出现,一些隐性但数额巨大的收入还游离在法律边缘地带,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征管。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应当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从三个方面切实加强。一是加强财产转移的征管。二是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管。三是加强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