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80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刚诞生时只有十五条,作为一部法律来说简陋了些,但它却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为数不多经人大立法的法律,具有比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更高的法律级次。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在执行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就是一些税务专业人士津津乐道的“国税发”、“国税函”、“财税”字号的税务文件。
回顾个税的童年时期,对其贡献最大的基本上都是外籍人士,十条个人所得税法规中有九条半是对外籍人士在我国缴纳个税作出的规定。这也能理解,那个时候,居民的平均工资只有五六十元左右,各地虽略有不同,但相差不大,距800元的免征额遥不可及,所以个税在1984年之前只停留在老百姓的传说里。当然,现在网上热议个税话题最多的80后生力军那时也在童年时代,他们也并不知道这个和他们同龄的税收法律日后会对他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
如果要了解个税的历史,有几个里程碑式的年份是不能错过的。1980年是个税的出生年份,这在另一篇中已经介绍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发展带动了居民收入的增长,1986年财政部出台了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通知,这个通知初次明确了对国内居民征收个税的规定,个税从昔日老外堂前燕,正式飞进百姓家。
转眼到了1993年,由于按国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同样是个人收入,不同对象遵循不同的税法,缺少了规范性。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年,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9年也要提示一下,这一年对居民储蓄利息、对居民出售住房所得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那时国内的房地产市场还未像现在这般风起云涌,但是立法走在了房价的前面,开始对出售住房征税了。
2005年是个税历史上不可忽略的年份,对个人股票期权开始征税,印发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务院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是第三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也是一次内容变动极大的修订。同年,还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原来只有超过免征额的居民需要申报个税,从这个规定发布之后,所有取得收入的个人无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支付收入的单位都必须申报个人信息,即全员申报。2007年、2008年全国人大对个人所得税法都进行了修订,法规越来越健全由此可见一斑。
2011年3月份,两会前夕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这个草案。人大常委开会当天,媒体上就草案的一些核心条款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比人大常委审议的会场还要热闹。在大家按照草案的内容计算收入承担的税负有什么变化时,人大常委会居然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对该草案未作表决。笔者认真学习了这个草案,发现能称之为变化的只有三点:1.工资薪金的免征额从2000元变成3000元。2.工资薪金税率级次从9级变成了7级,级距也有所调整;个体工商户税率级距调整。3.申报时限从7天延长至15天。但是这些变化并不是生猛海鲜,那么人大常委会没有通过的原因是什么呢?这一头雾水掉在了媒体的油锅里,于是演变成了路人纷纷议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的历史并不长,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在改革开放三十年过程中变化极大,所以个税立法也随着经济变化做着相应的调整,也算是税家有女已长成,个税数变入厅堂。
(作者系税务专家、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