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公告指出,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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