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近期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超过2.5升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暂缓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税委会[2011]5号,下称决定),决定暂缓对涉案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产品为排气量超过2.5升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英文名称为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 (of a cylinder capacity>2500cc),主要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等基本部分组成,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87039000.
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5月6日起的5年。自实施日起,暂缓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恢复征收的时间及方法将另行公布。
该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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