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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关键落脚点是厘清改革本质

2011-6-1 11:42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社会广泛关注房产税税收规模等热点问题。可以看到,今年1月底,重庆、上海两地试行开征房产税,截至4月底,重庆市房产税收入70余万元,上海房产税入库税款为100万元左右。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就此表示,房产税试点的意义在于探索合适的税制和可行的征税机制,按试点城市的方案来看,房产税收得越少说明试点越成功。她同时表示,房产税全面开征的难度很大。

  毫无疑问,房产税是自去年以来除个税改革之外最被人关注的焦点之一,争论的焦点除开征房产税的目的究竟是什么、要不要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之外,更多的争论集中于房产税能不能抑制房价。

  从本质上来看,一如论者所言,房产税是地方税,正本清源,其根本用途,不是调控房价的利器,而是为了保障政府有财力为本地居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而试点是为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做铺垫,最终解决当前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问题。基于这个本质,当前说房产税收得越少越好就判断其越成功显然还有待观察,如果仅仅是将其作为所谓的威慑性税种来对待的话,那么毫无疑问不仅会造成当前的房地产税费更加混乱,而且将使得整个财税体制改革无法向前推进。

  事实上,早在2010年10月18日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就明确提出:应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同时,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等。

  显然,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也就成为了一个最大的关键点,不过,就如何改的问题一直饱受争议。而以房地产调控的经历来看,此轮房地产调控更是需要从长远角度来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合理健康发展,所以说制度的建立和配套措施成为一个必然趋势。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房产税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有着不同的效果,而从我国的现实而言,借鉴德国的房产税模式,不仅对我国的房地产业稳定发展合适,而且能对我国发挥财产税的再分配起调节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个新税种建立以及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对原有税费的合并和调整,从而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开征之后,政府就必须解决对当前土地财政的依赖发展模式,不过问题在于,开征之后,靠什么保障地方政府不再垄断土地继续“招拍挂”?这才是当前需要从制度上对政府从土地的垄断权力上继续实施原来的发展模式。

  这个本身就面临着巨大的现实障碍,在目前的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将土地财政的模式发展到了极致,不从制度上解决的话,任何的修修补补措施都只是一个表面的改变,实质上依旧是新瓶装旧酒。数据显示,2010年,重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完成900.3亿元,增长112.2%,上海超过1500亿元。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1年房地产蓝皮书显示,“十一五”期间,全国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累计超过7万亿元,地方财政总收入中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占比从2006年的38.9%上升到2010年的65.9%,这还不包括附着在房地产上的众多税费。地方政府的各项基础建设投入以及当前大力推进的保障房建设资金都需要从这里面贡献,但是最终能有多少落实出来还是一个问题。与此同时,由于今年以来的持续调控,各地的土地市场出现大幅回落,不少地方的土地出让再次出现流拍的问题,截至4月底,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同比均减少超过三成,北京更是大幅减少55%,土地出让收入的减少促使地方政府开始放松,北京近期在出让中服剩余的六地块中就已经大幅提高了出让单价。

  由此可见,自分税制改革实施以来,土地财政模式让地方政府在分税制的约束之下找到了补充地方财政、发展本地经济的“关键钥匙”。而长期以来的土地财政操作使得地方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围绕土地资源这个核心来运行,地方政策、招商引资、金融资源筹措、行政资源投放以及政府管理等都形成了与土地财政相匹配的模式。

  因此,土地财政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障碍,非改不可,而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从制度上来限制和削弱地方政府对土地的绝对控制力,关键就是要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法律上的保障,而土地供应的多元化是土地市场正常化的基本前提,这又有赖于“同地同权”,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小产权房的合法化等。这些改革徘徊争议多年,此时不推,更难有来时。总之一句话,争议房产税其本质是要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让房产税成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动力。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ru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