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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水合肼再征税 期限为5年

2011-6-21 9:8 商务部 【 】【打印】【我要纠错

  商务部6月17日发布2011年第32号公告,终裁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公告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11年6月17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94号公告的内容执行价格承诺,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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