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署日前公布对国家税务总局和18个省区市国税系统2009年至2010年的税收征管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大部分仍与2009年的审计结果相似,主要体现在:部分国税局人为调节税收进度;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中显示,有的地方人为调节税收收入进度,提前或延缓征收税款,影响年度税收真实性。受税收计划影响或地方政府干预,2009年至2010年,15个省区市有62家国税局通过违规批准企业缓税、少预征税款、多退税款等方式,少征287户企业当期税款,影响年度收入263亿元(其中,2009年174.82亿元、2010年88.18亿元);9个省区市有103家国税局通过违规提前征收、多预征税款等方式,向397户企业跨年度提前征税33.57亿元(其中,2009年30.33亿元、2010年3.24亿元)。
记者获悉,延期征收税款或征收过头税,调节收入进度,是税收征管方面的一个老问题,审计署组织的历次税收征管审计都有反映。在审计署2009年7月17日公告《16省区市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结果》中,此问题就被列为第一位问题,审计署当年也表示,这两类问题实质上都是未严格依法征税,是对税收法治化和税法严肃性的严重损害,凸显了税收计划管理考核制度与依法行政的矛盾。然而,时隔两年的审计中,老问题依然存在,久治不愈,看来严格依法征税还是有很长的路要走。
另外,公告中还显示,审计抽查了18个省区市的148户高新技术企业,不具备资格和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违规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与上次审计相比有明显下降,但仍有9个省市的认定管理机构将17户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导致这些企业2009年至2010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26.65亿元。
其中,5户企业不拥有核心知识产权,2户企业产品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户企业申报的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收入没有相关性,3户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3户企业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规定比例,1户企业的科技人员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此外,审计还发现个别国税局对不在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之内的企业给予了税收优惠117.59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严是近年来税收征管上的又一个老问题,对比审计署2009年7月17日公告,“审计抽查了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16户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的企业,其中85户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36.31亿元。”该问题倒呈扩大趋势。
公告中还显示,有的涉税审批或涉税意见不合规,对企业不实申报审核不严,造成税款流失34.05亿元。国家税务总局个别司2009年至2010年,以非正式公文“司便函”的形式,批准企业对超过认证期限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17.29亿元予以抵扣。12个省区市的27家国税局违规为58户企业办理减免退税25.78亿元。18个省区市的73家国税局对企业少报收入、多报支出等问题审核不严格,少征税款8.27亿元。
记者获悉,2003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为解决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情况,国税总局又从2010年1月1日起,将申报抵扣期限延长到180天。然而,通过审计署的公告可以看到,在企业普遍遵循超过认证期限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原则下,还是有部分企业通过非正式公文“司便函”享受了特别待遇,而在公告的问题整改情况中,也没有看到对此问题的解决,看来,纳税人的与政策制定者的谈判能力也能给自己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