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至此,从年初以来持续进行的关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社会上称个税起征点)的种种讨论和猜想终于告一段落。
个税修法备受瞩目
今年4月2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由现在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与此同时,提出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并对级距作相应调整。
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创下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之最的近24万条征求意见中,个税免征额能否提到更高水平、能否定得更合理,成为网民关注焦点,其中建议上调起征点的意见占了大多数。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维持了原方案中3000元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但是,第一档税率由5%降低到3%.
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起征点调到3500元,我基本上就不用缴税了,挺好的。”刚刚大学毕业的小刘告诉记者,他在北京找了一份销售工作,每个月可以领到三四千元的薪水。
李女士是一家销售公司的财务经理,她告诉记者,企业现有100多名员工,其中月薪在6000元以上的领导层有3人,3500元~6000元区间的中层有20人左右,1000元~3500元区间销售员有70多人。李女士说:“看到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之后,我计算了一下,我每个月就可以少缴200多块钱的税,跟之前相比减免的数额还是很可观的。很多员工说,即使每月少交几十元,在日常生活中作用也不小。比如去超市买菜,贵一点的蔬菜都不敢买,都是买大白菜吃,如果每个月多百多元钱的话,就可以适当买些贵点的蔬菜和水果。”
相比起普通的民众,参与审议的委员关注的更多。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达列力汗·马米汗说,8万多网民的近24万条的意见,数量之巨创下单项法律修正案中征取意见是最多的。这既表明了立法机构对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态度十分科学、慎重,同时也体现了有关方面吸纳民意、积极参与决策的积极姿态。民意代表民情,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起征点的高低,都体现了社会不同阶层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说出人们希望在更加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下,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心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如何更加合理,更加科学地确立。二是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费用扣除范围和金额的确定更加合理,更加科学,这是两个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赞成个人所得税纳税采用广税基、低税率这样一种办法,就是纳税的人群可以广一点,但是纳税额要低一点。因此,这次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符合关注民生、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法律委员会审议结果报告中提出,这次在征求意见中,有一种意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对抚养人口、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委员会对这个意见非常重视,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这个问题抓紧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法律委员会这个建议非常好。缩小贫富差距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解决。现在低收入人群的收入主要是用于基本的生活费用,包括教育、医疗等,如果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就可以使更多的人受惠,这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个问题抓紧研究,尽快提出解决方案,最好能在本届内提出解决方案,如果这个问题能够解决,减除标准到底多高的争论就可以减少一些。“
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适当调整税率的级距。他们认为,从这次修正案工薪所得累进税率细化来说,取消了15%税率,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以及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适用的范围,将使工薪所得额在4500元以下的纳税人享受到双重税收优惠,受益最大,这是一件好事。但同时,以所得额9000元为界,所得额在9000元~20000元之间的中等收入者,由于缩小了20%税率的适用范围(原来5000元~20000元,现在调整为4500元~9000元),缩小了税率的级距以后,税率就由原来的20%上升到25%,中等收入者税负就有所增加,这对鼓励劳动收入、积极培育中等收入阶层的长期战略发展是有影响的。
从一审以来各界热议的焦点来看,关于个税起征点是否应该跟CPI挂钩、不同地区是否应该规定不同起征点、是否应该按家庭征收个税等问题的讨论仍将继续,但推动个税法修正案尽快通过审议并实施则是许多普通人的共识。在某公司工作的小刘对记者表示,专家说个税改革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眼下对于个税免征额的单方面调整,只能是过渡性的举措。既然如此,那么尽快执行新的免征额,肯定要比争论强。
个税改革,一直在“微调”中前行
实际上,我国的个税改革,近几年一直在“微调”中前行。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1986年,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将总收入减除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计税前列支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改革开放后,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急剧扩大,为调节个人收入水平、避免个人收入过高,1986年9月,又对中国公民开征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承包转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专利与非专利转让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以及其他所得。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决定》,将外籍个人、中国公民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统一纳入《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调整纳税项目、免税项目,重新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并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记者发现,个税法经历多次修改,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围绕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制度改革。我国1994年统一内外个人所得税制度,当时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是800元,直到2006年首次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此次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调整为3500元,是个税第三次调整工薪费用扣除标准,也是五年内第三次对工薪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提高。经专家测算,个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税率结构调整为7级累进税率后,将有超过9成的个税纳税人税负减少,中低收入者受益最大,极少数高收入者税负适度提高。由此,在近五年的个税改革中,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已经步入动态调整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瑞爱说,我国的个税免征额5年修改了三次,太频繁了。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应该作经常性的法律修改,应该授权给国务院,每年调整后建立一个发布制。应该由国家财税部门尽快创造条件,推进个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目前我国大多数家庭还是工薪阶层,孩子教育费用负担重,治病也要花钱,家庭里可能只有一个劳动力,一个人要养四五口人,很多家庭都是靠打工来吃饭的,从家庭税负来说是比较重的。所以还要增加法定的免税,包括申请减税和退税制度,希望尽快研究相关的法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费用扣除标准多少才合理?这是个仁者见仁的问题,在确定了合理的基准之后,应更多地考虑随着物价和汇率的变动而变动,这样会更公平一些。在设计有关制度时,可以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给国务院,在物价上涨到什么程度或达到什么标准可以做适当调整,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既要授权,也要依法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刘剑文说,起征点应该是适度的,不应该是无限的。如果大部分人不缴个税,税法认同度就会很低,也不利于公民意识的培养。我们都需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这些公共服务所需资金来自税收,个人所得税也是这些税收的一个组成部分。
财政部财政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中国个税制度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这一次也不是一锤定音。此外,比如综合和分类改革,哪些可以合并采取综合征收,哪些可以继续保留分项征收,都要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探讨和实践,目前的个税制度也还没有达到一个大家都认为满意的状态。他表示,个税改革应既见树木,又见森林。若只是关注免征额,则不会看见森林。免征额仅仅涉及工薪所得中的一个要素,其他要素还有税率、级距、级次等;而工薪所得又只是11项应税所得中的一项。主要针对免征额提出诉求,仅仅使一部分人眼前不再纳税,而无助于整个社会公平。
尽早迈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步伐
我国的个税改革属于“小步前行”。经过三次提高被社会上称为“起征点”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后,个人所得税免征扣除额提高至现在的3500元,然而,单纯以起征点为改革内容已经不适合于经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认为,在当前的中国,我们不仅越来越面临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日渐拉大的严峻挑战,而且,与此同时,也越来越受制于政府手中缺乏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手段的残酷现实。为此,尽快启动个人所得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使之担负起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任,以此为基础,重新建构一套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居民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实际上,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定位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可以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1994年的税制改革刚刚完成、第九个五年计划制定并启动之时。
“九五”计划,在其第三部分第四个问题中做了如下表述:“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十五”计划,在其第十六章第六节中做了如下表述:“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十一五”规划,在其第三十二章第二节中做了如下表述:“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十二五”规划,在其第四十七章第三节中做了如下表述:“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王女士对记者说,个税要想公平,必须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我们明白税制改革比较复杂,但从“九五”规划时期讲到“十二五”,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不能总是画一个圆圆的大饼,看得见、吃不着,必须尽快明确综合税制的具体推出时间,来消解公众不满。
高培勇说,对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标的追求,迄今已经跨越了四个五年规划。作为国家层面所确立的一个税种的改革目标,追求了十几年之久而未有结果,并且,虽一再受阻,但始终未加改变,这在中国税收改革乃至整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历史上,不能不算是一个罕见的特例。
高培勇表示,正因为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未能循着既有改革方案的轨道如期向前推进的背景下,人们围绕个人所得税而形成的诸如家庭联合申报、基本医疗医药费用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等多方面的诉求,越来越凝聚到其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线索上——提升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人们对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不满或抱怨,也越来越集中于其可以直接感知、立竿见影的项目上——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过低。于是,便有了近些年来围绕提高所谓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而掀起的一轮又一轮的声浪。
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不过是个人所得税改革或调整中的一个细小的事项。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进程未取得突破进展的情况下,一味地提升它的数量标准,不仅于整体改革目标的实现无补,而且可能会为未来的改革添加不必要的难题要素。而且,进一步说,从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拉动最终消费需求的目的出发,综合考虑,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可能并非唯一、更非决定性的办法。对于公众热议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高培勇表达了上述观点。
高培勇表示,要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不能满足于“小步微调”,还得下大决心,着眼于做“大手术”。这就是:瞄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目标,采取实质性的举措,尽快增大综合计征的分量,加速奠定实行综合计征的基础。
高培勇建议,静下心来,立即回到既定的改革轨道之上,抓紧谋划下一步的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对于深度关注个人所得税改革并有切身利益牵涉的中国人而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