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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能否对拍卖交易核定计税价格

2011-7-7 9:15 唐铁建 张学干 【 】【打印】【我要纠错

  不久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广州市地税局在广州某产建设有限公司行政诉讼案中胜诉,并维持了该局税务处理决定,避免了3000余万元国家税费的流失。笔者从中得到许多启示。

  据了解,在这桩诉讼案中,原告公司于2004年将其市场价值3.1亿元以上的不动产仅以1.3亿元出售。广州市地税局经过取证,发现该公司以合法拍卖为名降低交易价格,从而逃避纳税义务的事实。一是拍卖存在诸多问题,譬如《委托拍卖合同》中规定竞买人需缴纳的保证金比例过高,超过起拍价的50%。实际上,只有一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和到场参加拍卖。二是不动产坐落在广州人民中路的繁华地段,但拍卖价格每平方米均价只有2300元,明显偏低。经研究,广州市地税局提出了区别考虑“拍卖合法性”与“税收合法性”的观点,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为突破点,进行税收核定,并最终得到两级法院判决的认可。

  笔者认为,该案的终审胜诉为同类案件审理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一要敢于对披着合法外衣的逃税交易行使法律赋予的核定权。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时,要充分收集证据,对价格明显偏低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是否有正当理由。对于那些利用合法形式逃避纳税义务的交易行为,要敢于依法行使核定权。在上述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对拍卖交易能否核定计税价格。该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一直坚持其是通过合法的拍卖形式将房产售出的,拍卖成交价格就是市场价,不存在计税依据偏低的问题。而广州市地税局则坚持在拍卖存在重大瑕疵前提下,将拍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依法对其计税价格进行核定。最终,法院采纳了广州市地税局的意见。

  二要谨慎行使对不动产交易价格的核定权。税务机关应完善计税价格核定制度,明确科学的核定价格参考标准、便于监控的核定程序、对纳税人异议的处理等规定,从而预防权力寻租,既确保核定依据、程序的合法性,又保证核定结果的合理性。上述案件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能否由税务机关对计税价格进行核定。该公司认为,税务机关不是专业的房产价格评估部门,仅仅根据从房管局取得的零星房产成交数据,就对其拍卖房产的计税价格进行核定,属于滥用执法权。广州市地税局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说法进行了反驳,并获得了两级法院的认可。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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