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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确定

2011-7-15 14:34 中国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国证券报记者7月14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布《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明确了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使用的增值税税率。

  公告称,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19645 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25190 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25191 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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