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原材料上涨导致的成本压力与人力成本、资金成本共同构成了中小企业的“三座大山”,但绝大多数企业想要生存下去,依然需要锲而不舍地做市场推广。
学生H邀请笔者去参加他所在的一家大型保健品企业L公司举办的“买多礼更多”大型市场系列推广活动。活动中有几个很有诱惑力的送礼环节:1.进场即可免费领取一份价值50元的试用装;2.现场购买保健品,在原价基础上打八折,再买二送一; 3.凭发票积分,积满一定积分可免费换取保健品;4.所有消费满一定金额的消费者填写抽奖卡,投入抽奖箱,最终抽出5名三等奖,各获得价值3800元某品牌手机一部;3名二等奖,分别获得价值6800元某品牌电脑一台;大奖一名,获得价值17800元某名牌对表一对;特等奖一名,获得价值20万元某品牌轿车一部。在活动说明上,用最小号的字体标明了“个税自理”的字样,不知有几个人看到了这几个小字。
笔者参与了活动第一部分,听了一位国内知名中医专家对保健品和养生的讲座,拿着H送的一袋礼品回家了。过了没两天,H来电很急迫地问:这次市场活动中的几个环节,哪些需要交个税?到底谁负担?笔者把2011年6月新出台的财税〔2011〕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文发邮件给H,并逐一给H解释了他们举办的四项营销活动中的涉税环节:
1.进场即可免费领取一份试用装。这条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需按照“其他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H所在L公司本次活动中赠送了价值300万元的试用装,就需要代扣代缴60万元的个税。
2.现场购买保健品,在原价基础上打八折,再买二送一。这一点符合通知中第一条“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第一款“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和第二款“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的规定,属于列举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这一做法不涉及个税。
3.凭发票可以积分,积满一定积分可免费换取保健品。这一点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规定,也是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4.所有消费满一定金额的消费者填写抽奖卡,投入抽奖箱,然后随机抽取各类奖项。这点就与通知第二条第三款“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规定完全吻合,按照通知的规定,对“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按照L公司抽奖名额计算了一下,个税扣缴税基为25.72万元,涉及个人所得税5.144万元。
这样粗略算了一下,L公司这次送礼活动需代扣代缴个税65.144万元,H说其中第一条进场即送的活动,送的时候是随机送的,根本没法向个人代扣个税,那么这60万元的个税怎么办?笔者很理解,但是税法规定L公司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因此如果无法代扣代缴,只能L公司自己承担了。H倒吸了一口凉气,送礼一不小心还要赔上个税?
笔者还提醒H,按照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无论是使用什么名头来搞活动,如果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第一条,都要注意是否负有纳税义务。H突然问:如果企业在活动中向本单位员工赠送礼品或奖品,要交税吗?“当然要交税。”笔者告知:“只是不能按照20%的‘其他所得’交税,而是合并在本月工资薪金中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税。如果是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可以按照修订后的新个税法规中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H在电话那头静默了一会儿,笑问:汪老师,送您的那袋礼品的个税……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