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实施;外籍人员可享附加减除费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此次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ru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