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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工业企业深化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37号)文件。
文件规定,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列入的普及性员工质量管理培训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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