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日前公布,个税扣除额提高至3500元等已知内容之外,一条规定引起了普遍关注:外籍人士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1300元的标准。换言之,个税扣除额将纳税对象划分成了两个部分:国内纳税人3500元,外籍纳税人4800元。
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4800元的标准,其实已经执行五六年了。早在2005年底,国内纳税人个税扣除额从800提高到1600元时,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就从彼时的4000元提高到了4800元。
个税扣除额的“内低外高”,或许可有两种解释:如果说国内纳税人的扣除额标准是合理的,那么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长期几倍于国人,就是毫无道理的;反过来,如果说4800元的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相比国外水平并不高,而只是与国内水平相比才显得高,则意味着国内个税扣除额标准长期以来偏低,国人负担了不合理的过高税负,享受了与国际水平相比的“超低国民待遇”。
个税法确定外籍人士附加扣除费用的依据,是“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可是,除非我们可以证明国人在世界上收入水平最低,生活水平最差,享受汇率福利又最多,否则实在没有理由笼统将“非中国籍”作为一个优惠的范围。
国民待遇是任何国家所能给予外籍人士的底线。个税扣除额外籍人士长期数倍于国民的情况,在全世界也绝无仅有。只是因为国人此前对税法关注很少,才让有失公平的法案长期存在。如今,应考虑下税收“内外一致”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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