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两部委:个体户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

2011-8-4 14:31 证券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ru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