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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个税政策衔接问题获明确

2011-8-8 14:30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新修订个税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务院及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法修改了相应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以下简称[2011]46号公告)就相应条款修改后如何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其主要内容及应注意问题提示分析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是修改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2011]46号公告明确,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税率表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对于表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该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二是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三是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原来的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二是明确了新标准和新税率的适用原则。

  [2011]4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目前,我国各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时间不一,有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薪金,而单位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原则,有利于平衡纳税人的税负。如果某单位将8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9月份发放,尽管可以适用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但纳税人9月份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10月份发放(以此类推),否则9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8月份和9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这样或许在事实上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例:现有甲、乙两企业。其中甲企业于9月5日发放了本企业职工老张8月份工资4000元,乙企业于8月28日发放了本企业职工老王9月份工资3000元。则根据[2011]46号公告规定,老张8月份工资在9月份才实际取得,则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老张应纳个税=(4000-3500)×3%=15元;如果上述工资是在8月份实际取得,那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应纳个税=(4000-2000)×10%-25=175元。而老王9月份工资在8月份实际取得,按照规定,这笔工资薪金所得归属期间为2011年9月份,虽然是在2011年9月15日前缴入国库,但其实际取得时间为2011年8月28日,即在2011年9月1日(不含)之前,则只能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即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只能为2000元,应纳个税=(3000-2000)×10%-25=75元;如果老王上述工资是在9月份实际取得,那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3000<3500,则老王不用纳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一是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表有重大修改。

  [2011]46号公告强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税率表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即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对于表二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该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二是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是该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负。

  二是2011年度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有特例。

  [2011]46号公告明确,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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