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昆明市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听证、调整后,已正式印发。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方案》明确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与鼓励措施,除个体诊所承担社会职能可由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外,个体诊所提供医疗服务收入还可免征营业税。
中职资格即可在乡镇开诊
《方案》最终明确开办个体诊所试点截止时间即明年6月30日。同时,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调整了试点范围及内容。《方案》中规定,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滇池旅游度假区、空港新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的建成区范围和东川区、安宁市、石林县、宜良县、晋宁县、富民县、嵩明县、禄劝县、寻甸县县城区所在地,申办个体诊所必须同时符合7个条件。这7个条件是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申请者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申请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及职称证上的专业一致;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
除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和农村地区,申办个体诊所的条件在以上7个中有所放宽,主要体现在申请者的个人资质上。《方案》规定,乡镇和农村地区申办个体诊所,申请者只需具有中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2年。
职称评定享受“公立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方案》在扶持和鼓励开办个体诊所上给予了倾斜。《方案》明确,为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提供发展空间,个体诊所的设置原则上不受区域和距离的限制,同时,优先审批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村)举办个体诊所。更为重要的是,《方案》对个体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还,6—10年减半返还。
医疗服务市场向个体诊所平等开放,所有依法准入的个体诊所,均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定点医疗诊所。若个体诊所承担社会职能,则由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个体诊所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救治,经审核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在个体诊所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推荐评优、政策知情等方面,《方案》明确将个体诊所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对于今年7月1日前开办的个体诊所,《方案》要求其在试点期内必须达到新规定的7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