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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高货物劳务税制度的亲和力

2011-8-23 8:56 沈彤 【 】【打印】【我要纠错

  现行货物劳务税制度的主体是1994年确立的。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顺应历史发展规律。

  一是货物劳务税收入比重高。按照收入规模,我国税收收入中货物劳务税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同时,货物劳务税制度广泛深入涉及经济社会各个层面。因此,货物和劳务税在中国国民经济收入分配中具有最为显著的作用。由于这样的禀赋,货物劳务税应该承担起相应的历史责任,即在制度层面做出进一步整体优化设计,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和居民能进一步感受到货物劳务税制度的变化,顺应生产经营和生活的自然选择,从而充满显著的亲和力。

  二是营业税部分征收范围存在重复课征。货物和劳务的日常流转具有相互融合的特点,由于对货物和劳务的流转分别主要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机制不同,在制度层面影响了货物和劳务联动发展的内在规律。因此,普遍优化对劳务征收流转税的方法,能够进一步消除体制机制影响,明显促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研发三者的有机融合。

  三是消费税征收范围和调节力度不够充分。现行消费税制度承担的调节职能主要是调节特定的生产和消费。在新的历史时期,消费税制度调节特定生产、消费结构的范围和力度应进行科学有效调整,进一步明确肩负起节能减排和环保增效的使命。

  四是进出口税收政策对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和重要自然资源产品调控需要整体考虑。不仅需直接有力调整该类产品及其延伸产品的进出口税负,同时,也应不因临时照顾个别产业的经营状况而放松相应的进出口税收原则。

  五是货物劳务税制度调节居民收入分配职能不明确。当前居民收入分配特点是收入水平不高,收入分配欠合理。在这种居民收入格局中,要实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不合理的调控目标,在稳妥运用个人所得进行直接调节的同时,应重视进一步发挥货物劳务税的收入分配调节能力,即通过货物劳务税的间接调控特点,在消费环节实行更为有力的调节,不仅有利于实现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目标,还能够同时更好地保持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水平。

  笔者对提高货物劳务税制度亲和力的原则构想是:

  一是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个体经营常见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幅调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有利于提高个体经营者的家庭收入水平和福利,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有利于实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有利于增强经济活力。

  二是增强消费税调节能力。我国消费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设置的,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而经过了几次调整。调整的目的主要是考虑环境保护、合理引导消费等,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作用不充分,对高能耗、高污染、重要资源消耗多的消费品的调节效果不够明显。应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不断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提高消费税调节力度。应研究将重要矿物产品、能源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三是积极稳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征收范围。要全面整和对货物、劳务流转环节征收货物劳务税的基本方法,消除货物劳务税在经济主体提供货物和劳务时的基本差异,统一和理顺在三次产业间生产经营活动的征税政策。

  四是逐步降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同时进一步增强消费税调控深度广度。增值税是货物劳务税制度的基本制度,相对稳定,而消费税应具有更加灵活的调节能力。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税率自确定以来,在保持税收收入增长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收入相对规模的持续增长,增值税法定税率存在统筹调低空间。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改革过程中,应逐步降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同时在增值税原征税空间中进一步拓展消费税调控的深度和广度,从而提高货物劳务税对经济调节的整体弹性,有利于实现货物劳务税改善民生和调节经济的目标。

  五是提高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和重要自然资源产品及其间接相关产品进口税收,提高该类商品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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