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纳税人办税,统一纳税申报期限,近日,福建省地税局发布《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明确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等问题。
公告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仍按各县(市)地税机关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内调整为15日内,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纳税期限确定为按月或按季缴纳的,申报期限为月(或季)后的次月1-15日;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半年缴纳的,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4月1-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10月1-15日;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年缴纳的,申报期限为每年4月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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