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自今年7月1日起,天津市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3000元调至5000元。调整后,按期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8月份申报上个月份营业税应税收入时,月营业额未达到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预计将有3200户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营业税,年免税额1100余万元。
此次调整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主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现状,在广泛调查测算基础上,将起征点调至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的最高标准。目的在于进一步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减轻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使群众收入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我市个体工商业和民营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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