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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月饼税”:税种的开征应有目的性考量

2011-9-2 14:18 宋晓亮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认为,从税收作为调节分配的杠杆角度考虑,“对月饼征缴个税几乎起不到调节收入的目的”。

  中秋即将来临,今年比月饼更火的是“月饼税”。这个税到底是个什么税,它跟我国税法是否冲突?如何看待舆论热议?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财税专家认为,“月饼税”叫法不妥当,从本质上说,它属于个税征收范围中的工薪所得,对福利及发放的实物征税有法可循。但是,对月饼征税不是明智的选择,需要重视税收成本和监管难度。

  对月饼收税,并非“月饼税”

  单位发放月饼纳入缴税范围,媒体报道多冠以“月饼税”的称呼,后虽出现了“个税”的表达,但对于许多民众来说,依然易将“月饼税”理解为对月饼征税。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李晶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所谓‘月饼税’并非新税,也非单独税目,这种叫法不妥当。其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1980年已经公布相关规定,只不过之前在税收执行方面落实不够而未征缴。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照此规定中秋节单位发的月饼属于实物福利都应计入工资内计征个税。”李晶认为,“月饼税”的叫法不科学,称“对月饼征缴个税”为妥。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副教授俞敏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类似观点:“个人所得税”第一项规定了职工的现金和非现金发放都应纳入个税征缴范围。不仅是月饼,各种实物补贴福利都纳入征税范畴。因此对月饼征税是按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来的,并不存在单独的“月饼税”。

  “该类税收在之前的税法中有相关规定,不过此前没有落实。”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副教授卢锐对本报记者说。

  税法完善离不开媒体责任和民众关注

  “月饼税”的热议,媒体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普及税收常识、理性分析和正确引导民众的责任。李晶表示,税法的有关内容未为公众知晓,一些媒体报道对税收的基本算法存在错误,希望媒体能尽到社会责任。

  对月饼征税,并非我国特例,国外也有对发放职工的实物补贴进行征税的情况,但却没有中国如此的波澜,这与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媒体的客观责任分不开。“国外在相关领域也有征税的法规,且较为完善,中国的税法是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而来的,并在逐步完善。”李晶说。

  “像房屋出租、单位旅游,都在缴税范围,单位对员工的福利开支征税并无程序问题,”卢锐说,“民众对税收的关注度提高,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政府未来应更加考虑民意来调整税收政策,这样有利于税收政策贴近民意有序发展。随着征税项目增多,税收征管应引起舆论关注。”

  8月31日,记者邮件采访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佐,他回复称,媒体缺乏专业考量的炒作不够严谨,坊间舆论常被感性报道所左右。

  需重视税收成本和监管难度

  从社会反响来看,对月饼征税无论从税收还是社会效益角度都不成功。从对税收贡献的角度,西北大学商学院MBA讲师、高级纳税筹划师仝铁汉算了一笔账:按2010年的数据,全国城镇私营企业人均收入20759元,非私营单位37147元。按个税新起征点计,年收入42000起征,大部分企业职工达不到,因此对月饼收税难以增加税收收入。

  俞敏说:“因为能够划归征税范围的人数有限,对月饼征税的目的性大打折扣。”

  执行成本更削弱了其对税收的贡献。俞敏认为,各国就“所得”二字的解释并不统一。税收监管和征收体系尚不规范时,简单参照外国尺度可能有很高的执行成本。“如果月饼需要征税,那也意味着单位的汽车、伙食补助等都需要征税,监管如此精细众多的项目,大大提高执行成本,目前也难以运作。”俞敏说,从税收作为调节分配的杠杆角度考虑,“也几乎起不到调节收入的目的”。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樊勇也赞同个税开征须考虑可操作性,只有具备征管条件的才能推行,并需重视税收成本和监管难度。“对月饼征税不是明智的选择。一些税种的开征缺乏目的性考量,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之间需要加强协调。”

  樊勇分析,此举虽然有利于抑制企事业单位内的不正之风;但在难以对企业切实监管的条件下,正面作用难以发挥,且干扰了正常的感情联络和正当的实物推销形式。目前对类似月饼等征税恐难发挥正面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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