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能承受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其中包括大学毕业生和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目前,公租房已成为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之后,受到政府日益重视的第三类保障性住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就公租房建设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公租房可免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0]88号文件则明确,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0]88号文件还明确,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部分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免征,将相对降低开发商建设公租房的成本,若开发商能有效利用自身资源,加上政府统一回购公租房,亏本的风险就会降低,这样就基本能够保证每一块配有公租房的土地顺利成交入市,此举可以有效提高公租房的供应速度。
公租房管理单位可免税
财税[2010]88号文件明确,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仔细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可以发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税收优惠税种是相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0]88号文件强调,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0]88号文件明确,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结合财税[2008]2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到目前为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及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均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转让旧房不是用于上述几种房源的,即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也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当然,即使转让旧房是用于上述几种房源的,如果增值额超过20%(含)这个临界点,上述优惠政策也不能享受。
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可按比例扣除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外捐赠住房,应当视同销售(转让)住房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财税[2010]88号文件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符合相关条件财税[2010]88号文件明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注意优惠时限财税[2010]88号文件明确,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