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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获税收优惠政策

2011-9-16 9:12 杜旭冬 【 】【打印】【我要纠错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推进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文件。

  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这里所说的“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该规定的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文件,针对当时高等学校后勤服务模式落后、后勤社会化改革滞后、后勤负担沉重的状况,已经成为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这一问题,要求进一步推进并尽快完成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为促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国务院要求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成立的各种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所从事的为高等学校提供餐用副食购销及其他服务性业务,均应享受改革前的相应优惠政策。并责成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的相关优惠政策。

  为贯彻国务院上述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和《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文件,并分别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1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已废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等文件,不断延续这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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