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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到南京施工的企业个税9月调整

2011-9-20 9:25 韩粉英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我省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进行调整。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设置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从原先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调整到0.8%。新的征收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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