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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从价计征的二十年轮回

2011-9-22 9:3 杜旭冬 【 】【打印】【我要纠错

  从从价到从量

  为配合80年代初第二步“利改税”,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企业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妥善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国发[1984]125号),决定从1984年10月1日起对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开征资源税,采用从价定率的方式,计税依据是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

  虽然1984年的《资源税条例(草案)》最先采用从价计征法,但是由于受1985年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轮番涨价,以及企业财会制度变化等因素的影响。1986年财政部先后发布《关于对煤炭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和《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对资源税改用从量定额征收。

  为配合税制改革,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对原《资源税条例(草案)》做了第一次大调整。此次调整将盐税并入资源税,扩大了征税范围,改变了计税依据,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且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但是仍沿用了从量计征的方式,而且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范围仍然有限,有百种以上的非金属矿原矿未纳入征税范围。

  从量还是从价

  资源税无论是采用从价计征还是从量计征都有着自己优点和缺点。从量计征的缺点在于由于从量计征不受资源价格变动影响,只与数量有直接关系。当国际和国内市场资源价格普遍上涨时,资源税额不受影响,这就起不到调节级差收入和满足财政收入的目的,也不符合国家产业调整的宏观趋势,而且是无法达到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目的。

  而从价计征的优点恰恰是与价格紧密联系,体现的是与资源价格水平的紧密关系。当国际和国内市场资源价格普遍上涨时,资源税额也就随之增加,而且在价格传导的作用下,资源利用企业会自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减少自身的资源需求量,资源的开采量自然也会减少,就能达到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目的。

  从价计征的轮回

  2010年6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10]54号),对资源税进行微调,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为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2010年11月4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西部地区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10]112号),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

  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将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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