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国务院10月10日发布《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等三份重要文件。根据修改后的《条例》,油气资源税税率较试点时有大幅提升;焦煤资源税也有大幅提升,但仍从量定额计征。此前业界预期的矿产使用费同步取消获兑现,仅特别收益金未能同步取消。
国务院10月10日发布《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等三份重要文件。根据修改后的《条例》,油气资源税税率较试点时有大幅提升;焦煤资源税也有大幅提升,但仍从量定额计征。此前业界预期的矿产使用费同步取消获兑现,仅特别收益金未能同步取消。
分析人士表示,修改版暂行条例的发布,标志着经过一年多的局部试点之后,我国资源税改革再度大幅推进,向全国推广的进程有望加快。
新条例下月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下称《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记者从《税率表》看到,油气资源税已经从去年新疆资源税试点时的5%税率提升为5%-10%。而焦煤资源税则从原先的每吨0.3元-5元提升为每吨8-20元,但仍是从量定额计征。
对于煤炭资源税仍从量定额计征,业内人士认为很可能是出于缓解煤电矛盾的考虑。“电力紧张的一大诱因就是煤价过高,资源吃紧;而一旦改革后税负过重,高煤价更容易向下游传导,同时也影响煤炭开采的积极性,由此加剧电力紧张。”该人士说。
《条例》同时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国务院同时宣布,上述《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方财政收入将增加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昨天就相关问题表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
三部委负责人同时表示,按照修改后《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计征办法和税率,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上述负责人表示,总的来说,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油企利润短期内受影响
“这一改革较试点时的力度大得多,如果石油企业还要缴纳矿产使用费和特别收益金,则改革推广后企业的税负压力将明显增大。”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董秀成说。
业内预计,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在从量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后,资源税计征总量将会有较大幅度提高。新疆2010年下半年油气资源税收入实施改革半年猛增5.68倍。专家测算,如果国际油价维持当前水平,资源税改革向全国推开后,油气资源税收入将从现在的每年约60亿元左右提高到300亿元以上。
“预计短期内石油公司的利润会受影响,但长远来看,由于地方经济会因资源税改而受大幅推动,能源需求将同步增长,届时反而是利好。”中石油规划总院一位专家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资源地区大项目上马很多,能源需求增长很快,这在资源税改革后会更加显著。
期待特别收益金同步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昨天同时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宣布自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这部分符合业界预期。
董秀成此前告诉本报记者,资源税应和特别收益金、矿产资源使用补偿费合并征收,以此实现对冲。中石油高层人士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达同样的观点。
不过,昨天发布的文件并未提及取消特别收益金,意味着油企未来仍可能承担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的双重税负。
中石化有关人士在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央给地方留下发展资金的初衷是好的,但不能全部由企业来承担改革成本。毕竟,企业自身也有发展和回馈股东的需要,希望改革正式推广时能相应调整特别收益金。石化联合会之前也建议中央研究制定相关补偿办法,如调整特别收益金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