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其中,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除重点调整了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外,还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三个条例修改决定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是一种为了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税收。按照1993年制定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这种模式被普遍认为缺乏弹性,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也不能体现资源税本身的价值。新暂行条例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这将更能发挥出税收的级差调节作用、抑制资源浪费。
新资源税暂行条例,还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相应提高了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对其他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则未作调整。
新修的两个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条例明确,自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对在条例修改前已依法订立的对外合作开采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的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针对此次资源税税负调整,有专家认为可能会增加一些企业的生产成本。在这项着眼资源节约这个长远目标的改革中,应把对民生的短期冲击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