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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再改革 油气资源税将增至300亿元

2011-10-12 11:30 21世纪经济报道 【 】【打印】【我要纠错

  内容摘要:10月10日,国家对外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海上石油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下简称《陆上石油条例》)的决定。

  广受关注的资源税改革将于1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10月10日,国家对外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海上石油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下简称《陆上石油条例》)的决定。

  根据修改《资源税条例》的决定,此次资源税改革的重点是,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税率计征,税率为销售额的5%-10%。同时修改《海上石油条例》和《陆上石油条例》的条例的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这将保证各类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油气改革的方向是对的,在一些细节上需要进一步讨论,比如油气的浮动税率是否过大,如何征收才能保证公平。”对上述改革,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如此评论。

  多位受访者对记者表示,此次改革的一大遗憾是,煤炭的资源税改革呼吁了很久,但在此改革中变动不大,“但由于煤炭的总量大,价格体系比较复杂,对此也不能操之过急”。

  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并存

  “从年初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资源税改革将在十二五全面铺开,到近日资源税改革正式出台,步子非常快,比预期快了很多。”一位煤炭企业的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从改革的内容来看,计征方式、税率都变动很大,但在税目上未能拓展。”

  从修改后的《资源税条例》来看,从计征方式上,只有油气这两种资源产品实现了从价计征,而其余的资源产品都还实行从量计征。对此,一位公共政策专家分析,这一步改革,有所突破,但幅度有限。

  他认为,征收资源税的目的在于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和生态成本,如果其价格稳定的话,从量或者从价都可以通过税率的设计起到相应的效果,但一旦其价格不稳定的话,则应采取从价计征的方式,更能实现资源税的初衷,“煤炭和油气一样价格浮动很大,理应施行从价计征。”

  前述煤炭企业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煤炭价格变化很大,但是煤炭价格的成本体系比较复杂,而且其通过电等产品的传导范围很广,对物价的影响很大,短期内难以施行从价计征。”

  在计征方式之外,税率的变化也很明显。其中,油税率由原来的8-30元/吨,变为现在的销售额的5%-10%,天然气的税率由原来的2-15元/千立方米变为现在的销售额的5%-10%,煤炭的税率在原来的基础上单列焦煤的税率为每吨8-20元,有色金属矿在原来的基础上单列稀土,其税率为每吨0.4-60元。

  对焦煤和稀土的税率的变化,前述三个条例的修法负责人解释,这主要是考虑到其特殊性,焦炭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其价格和利润率远高于其他煤炭资源,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国务院早于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了焦煤和稀土资源的税额标准。

  此外,此次改革在税目上并未有所拓展。一位环境法专家对本报呼吁,现在距1993年起草资源税暂行条例时已近20年,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应将水、森林和土地等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这已是很多国家的通例。

  油气资源税税率存争议

  此次资源税改革的一个重点就是油气改革,不但其征收方式改变,而且其税率大幅提高。

  根据修改后的《资源税条例》,油气税率均为浮动税率,均为销售额的5%-10%,具体到油气的不同品种,则需要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资源税再改革油气资源税将增至300亿元

  对此,林伯强认为,浮动税率的范围有些过大,两端相差一倍,科学的做法是将这一差距适当缩小,以避免因人为原因导致相近产品之间的差别待遇,同时“尽管油气种类较多,国家应当尽快对油气种类进行大的分类,并确定各类油气的具体税率。”

  可以预期的是,油气资源税改革将对油气的价格产生很大影响。以原油为例,如果以从量计征的方式测算,每吨原油需要上交8元/吨-30元/吨的资源税,而如果以按价计征的方式测算,按5%的最低税率算,8月份我国原油出厂价为5118.7元/吨,石油公司每吨原油需要上交的资源税约为256元,前后相差悬殊。

  一位石油专家对本报记者指出,“这并不意味着现在的税率过高,而是说明原有的税率过低,想想看,现在油价这么高,如果还按照原来的税率收,相当于一桶油只收1-3元,不是几乎等于没收吗?”

  尽管如此,但不少消费者也担心由于油气企业成本上升,其增加的成本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建议,国家应出台相应政策来“对冲”资源产品的涨价,在加税的同时当在增值税、营业税等方面出台一些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减轻企业的压力。

  地方财政增收

  同时,此次改革也将为不少资源大省增加财政收入。根据《资源税条例》的规定,资源税名义上为共享税,但实际上除了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其它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实际上是将央企的一部分利润,留在了地方,用于解决地方的资源恢复和生态保护问题。”林伯强认为。

  去年12月,国家将由新疆开始的油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结果表明,由于征收方式变为从价计征,其地方财政增长幅度较大。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前四个月,新疆入库资源税19.37亿元,同比增收14.70亿元,增长314.6%;陕西完成资源税13.97亿元,同比增长107%,增收7.22亿元;重庆完成资源税2.25亿元,同比增收7934万元,增幅为54.6%;四川省完成资源税7.13亿元,同比增长64.4%;甘肃省完成资源税3.99亿元,同比增长98.7%;青海省完成资源税4.75亿元,同比增长99%;宁夏回族自治区完成资源税8996万元,同比增长15.6%。

  林伯强认为,由于资源税为浮动税率,且地方的资源产品开采量难以确定,所以难以估算此项改革对地方财政的量化影响,但毫无疑问的是会增加资源大省的财政收入。

  根据有关专家测算,如果国际油价像今年上半年那样稳定在每桶80美元至90美元的区间内,那么根据新的资源税方案,油气资源税收入将从现在的每年约60亿元左右提高到30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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