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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本月起执行

2011-10-13 17:27 中财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作出明确,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酒精度低于38度(含)。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