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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之争

2011-10-13 9:22 杜旭冬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做出相应调整。

  配制酒

  1993年颁布《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白酒税率为25% (现在税率为20% ),其他酒税率为10%。《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 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同时规定,“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上述规定,将配制酒定义为“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适用消费税率是10%.

  97年调整白酒税收政策

  从1994年到1996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白酒的产量再度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93年全国白酒年产量543 万吨,1994年突然猛增到657 万吨,1995、1996年更高达791 和801 万吨。

  1997年,国家调整白酒消费税政策,发布《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其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由此,部分原来按10%缴纳从价消费税的配制酒变为按白酒的高税率税率缴纳消费税,这显然是不完全合理的。从本质上说,配制酒和白酒是两类不相同的产品,配制酒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改变了原基酒的风格和风味,它与不改变或基本不改变白酒风味的复制型白酒有所不同。

  比如山西名酒—叶青酒就是以汾酒为酒基配制而成,属于典型的配制酒。但是却不得不按照白酒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大大增加了配制酒生产企业的税负。

  53号公告的政策调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对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做出相应调整。

  53号公告将配制酒(露酒)定义为“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该定义比93年颁布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对配制酒的定义更科学、更精准。尤其是突出了配制酒的本质“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这一特点,有利于实务工作中进行具体问题的辨别。

  53号公告规定,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和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可作为“其他酒”,适用税率10% 征收消费税;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也可作为“其他酒”,适用税率10% 征收消费税;而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制酒,则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这实际上将真正的配制酒和复制白酒区别开来,归入“其他酒”税目,适用较低的10% 消费税税率。这将大大降低配制酒生产企业(包括部分果酒、白兰地生产企业)的税负,对酿酒行业克服经济困难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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