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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起步 中央地方利益将调整

2011-10-17 13:46 郭冬瑾 【 】【打印】【我要纠错

  资源税改革靴子终于落地。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此次对资源税的改革是在新疆资源税改革基础上的推广。2010年6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文,正式启动新疆资源税改革。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取得了良好效果,数据显示, 2011年1至5月,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达到21.09亿元,同比增长了596%,为当地财政收入的提高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做出了巨大贡献。因此,自2010年12月1日起,政府将资源税改革的范围扩大到西部12省,并积极筹划向全国范围推广。

  在11月开始施行的全国范围内的资源税改革中,油气资源税税率较试点时有大幅提升,煤炭、稀土资源税也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但仍使用从量定额计征的方式。分析人士对此表示,这标志着经过一年多的局部试点改革,我国资源税改革再度大幅推进。

  对于原油、天然气等品目的资源税开始采取从价计征的征税方法,而煤炭、稀土资源税仍采取从量定额计征的方式,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宛学智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现在资源类产品”从价计征“的方向已经明晰,不过由于当前我国的能源结构是以煤炭为主,资源税改革牵涉范围较大,目前只将在西部12省份实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按从价征收的方式扩展到全国范围,煤炭、稀土没有纳入,由此出现了原油、天然气的计税办法实行从价计征。而煤炭、稀土的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的现象。”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可能是出于对缓解煤电矛盾的考虑。“电力紧张的一大诱因就是煤价过高,一旦改革后税负过重,更高的煤价很容易向下游传导,同时也影响煤炭开采的积极性,由此加剧电力紧张的形势。”该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征税方法的不同,此次资源税改革对油企和煤企带来的影响也是不同的。资源税改革之后,单位资源的税负额度明显提升,油气资源税已经从去年新疆资源税试点时的5%税率提升为5%-10%.以原油为例,如果以从量计征的方式测算,每吨原油需要上交8元-30元的资源税,而如果以按价计征的方式测算,按5%的税率和5200元/吨的原油出厂价,石油公司每吨原油需要上交的资源税约为260元。“因此,油企的税负压力将会加大而对于煤企而言,由于修改后的煤炭资源税税率明显低于市场预期,且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其税负压力则相对较小。”宛学智对此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10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税总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此次修改后的油气资源税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因此而增加。另外有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因此,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可见,资源税的修改将成为对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的一次调整。

  “资源税的修改确实是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的一次调整。”宛学智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表示,“一方面,因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资源税从价定率全国启动后,其计征总量将会大幅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以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新疆为例,2010年上半年,新疆未进行资源税改革,其油气资源税收入仅为3.71亿元,而在2010年下半年实施资源税改革之后,新疆的油气资源税收入已达21.64亿元。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而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油气资源税提高后,油企的税负压力将会加大,其利润会相应降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随之中央财政收入也会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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