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于2011年10月18日发布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自2011年10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欧盟公司反倾销税率如下: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2.3% 、朗盛比利时公司3.4%、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2.6% 、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3.1% 、道默有限公司3.2%、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4.9%、波兰普瓦维股份公司4.4%、其他欧盟公司25.5%.美国公司反倾销税率为: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2.2%、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3.6%、巴斯夫美国公司 2.5% 、其他美国公司24.2%.
2010年4月22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1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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