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8 16:2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 】【打印】【我要纠错

  一、营业税优惠政

  根据2009年3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