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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如玉:税收立法是一个持续不断完善的过程

2011-10-27 9:42 和讯网 【 】【打印】【我要纠错

  10月27日,2011中国税法论坛暨首届中国税务律师论坛10月27日在北京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承办、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上经济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等单位共同协办。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税法改革与法律服务——中国税务律师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以下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 著名财经学家郝如玉先生发言实录。

  郝如玉:各位来宾,大家好!今天这个会我觉得是一个特别好的会,中国税法论坛是第二届了,今年增加了一个首届税务律师的论坛,这个题目加的非常好,意义非常重大。我们说二三四,我感觉二就是两个主体,国家与纳税人这是两个主体。三个方面,国家、中介、纳税人。四个层次,国家和纳税人这两个主体,加上中国注册税务师,现在又加上税务律师,大家一起来研究税收的这样一个法律制度,意义特别重大。

  我是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副会长,主要从业务上,从税收的技术上,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纳税人的利益。而税务律师是从法律的层面来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维护这两个主体的利益。所以,它在一定意义上更重要一些,技术上的问题实际上也有法律的,主要是法律的问题,因为我们是依法纳税,所以现在是一个重大的创新了。

  这两个中介对于国家和纳税人的这两个主体的维权是非常重要的。首先维护的是国家的权益,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特别在当今世界,包括美国、欧洲都在闹严重的债务危机的情况下,当然严重的债务危机和它庞大的收不押支有关系,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依法维护国家的财政收入,这是我们的职责。在维护国家权益的时候也要特别注意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这就是我们中介产生的原动力,就在纳税人的权益保护上。

  实际上通过近十年来中国注册税务师事业的发展和我的研究,我觉得实际上对于纳税人的保护,第一,首先不是节税的保护,注册税务师的意义不是经过筹划,经过财务的安排,我能够给企业节税,是经济利益,其实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利益。也就是保证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不出事,他平安是第一位的,平安后面才谈权益,没有平安把他抓进去了,他没有什么节税的权益了,这种情况是非常多的。原来有一个特别好的朋友,他就是在交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后来被别人告了,他出书了以后取得收入,但是交的税不够,最后判刑了。就是说他对法律不是特别清晰,所以税收律师的进入对我们注册税务师这样一个税收技术上的咨询是重要的补充,是对纳税人权益的重大保护。我更关心税务律师对税法有一个特别大的促进,我特别感兴趣,我觉得这个事情特别好。

  从税收立法来看,去年宣布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基本上建立起来了。作为这个法律支柱中的经济法的税收法律,我认为这个体系是一个特别重要的体系。从宏观上来说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从微观上说涉及企业和纳税人的具体经济利益,到底交多少钱。所以税收的依法征税,这个法我们觉得应该是尽量完善到全国人大的层次。

  我们国家目前的19个税种中间只有三个税种是全国人大立的法,其他都是授权国务院,所以我们税收的法律现在是两个层次的法律,两个层面的。一个层面是全国人大的立法,有三个。其他的都是授权国务院,我们现在用的是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的。

  我们为什么强调需要上升到全国人大的这种法律层次呢?主要原因是,我们税收的本质实际上是对纳税人,对人民财产和收入权利的一种强制的,无偿的剥夺,这是税收的本质,交个人所得税,每个人都涉及到,这个税收交到税务局,也就是说你的单位给你代扣了以后,交到国家税务局,就不归你使用了,没了。我原来一年好像扣一万左右,现在我还不知道,这个钱就归国家使用了,我失去了它的支配权。这种剥夺是无偿的,你没有直接的返还。而且不依法纳税要判刑的,所以是强制的。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用比较高层次的法律形式来规范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要用法律来体现。

  因为政府是花钱人,他通过财政支出把钱还了,同时他又是收钱者,国家税务总局是收钱者,政府还在那儿制定条例,19个税种里面有16个是他制定的。如果在国家掌控财政资源的大权情况下,在缺乏限制的条件下,政府容易成为利益最大化,如果都交给政府和国家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力有可能就会比较大的膨胀,公民的财产权利就会受损。

  我们一直强调税收的法定主义,在中国要经过人民选出来的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实际上在政府和纳税人的征纳关系中,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仅仅用政府法规,并依据这些法规,并且导致政府征税权力越来越大。从立法权上来看,多数的国家是两种情况:

  一种是必须由议会立法,所有的税收的法律都由议会来立法。他不让度给任何的其他人,如果税收的法律由代理机关,由议会委托给其他机关,是对人民信任的一种背叛,这是第一种,很多国家都是实行这种。

  第二种,允许部分的授权,但是允许授权的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只授权到他的细则,就是说比较细节性的事项来由,授权他们做的,比如车船税,全国人大立法,车船税征收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来立,多数国家是这样的。而我们国家是一个最特殊的情况,我们国家的授权就是大的也授了,小的也授了,首先是小的授了,所有的细则我们都授给国务院了。但是同时大的也可以做,我们做了三个立法,国务院还在做16个条例,也是基本的法规。

  今天我给大家留下这个题目,大家可以按照中国的国情研究一下授权,授权是税收法定主义里面特别需要的问题,就我自己这几年的经验,因为中国税收制度发展比较慢,也比较晚一些,文革后才开始发展起来,文革中实行单一税制,一个税,越简单越好,一直到文革后搞到39个税种,后来到34个,后来到27个,现在到19个。这样一个变化的过程,从没有到有,从繁到简,就是中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建立有一个过程。

  全国人大也有一个国家,文革后全国人大又恢复了,所以授权国务院是有好处的,解决这样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阶段。但是要有一些限制,我想的限制就是时间上的限制。无论是基本的条例,还是细则,实行三到五年要提交全国人大立法,我觉得这样结合起来可能会好一些,但是希望把这个留给大家,帮助我们研究。

  我国的税收立法是一个持续不断完善的过程,税法的服务中介机构的成长也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希望论坛能够整合关心、支持税法中介机构发展的社会人士的智慧,促进律师行业的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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