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一)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
(二)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三)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基本上确立了对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劳务和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并存的流转税格局。这基本上与当时是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同时有力的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格局所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面对新的国内经济形势,研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把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已是当务之急。
除了增值税扩容,增值税税率的降低也是增值税改革的目标之一。中国17%的增值税水平在国际上属于较高的水平。
自2009年以来,财政部、国税总局已展开关于增值税扩容的研究,目标是将目前缴纳营业税的一些交易活动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增值税的法律层级从暂行条例提高至法律等等。
2010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同时,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求是》杂志上撰文,也提出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逐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
2011年3月第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年~2015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结合增值税改革,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税收制度”。
2011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部分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